亚洲色视频

中文
EN

從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辯護之技巧——黎某某涉嫌詐騙案

發布時間:2017-09-01作者:法制盛邦南芳律師

一、當事人和辯護人基本情況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出生于廣東省,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詐騙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羈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辯護人:南芳,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岑明華,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廣州分所律師。

被告人:譚某,男,1964年出生于廣東省,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涉嫌詐騙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羈押,同年9月22日被逮捕。

 

二、涉嫌罪名

詐騙罪

 

三、簡要案情

被告人黎某某有中醫士資格但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2003年底,被告人譚某經中山市人民醫院、中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臨床診斷為肝癌,尚未手術,經人介紹找到被告人黎某某就醫,被告人黎某某為其開中藥服用,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后,被告人譚某在其他醫院檢查為肝硬化、腹水。被告人譚某認為是被告人黎某某為其治好了晚期肝癌四處宣傳。

2004年2月中旬,被告人譚某介紹肝癌病人被害人譚某(注:兩人姓名相同)到被告人黎某某處就診,被告人黎某某收取一定的費用。后譚某于同年3月2日因肝癌病故。

   2006年3月,肝癌病人譚某菘的妻子吳某萍得知被告人譚某曾在被告人黎某某處治病的消息后,找到被告人譚某核實情況,被告人譚某介紹了情況,并引領譚某菘到被告人黎某某處就診。被告人黎某某收取了一定的費用。后被害人譚某菘于同年4月29日病故。

2006年7月底,被告人譚某得知珠海的蘇某患肝癌后,便向蘇某的家人稱其本人曾患肝癌晚期被被告人黎某某治愈,并引領被告人黎某某與蘇某及其家屬見面,還攜帶其在醫院檢查拍的CT碟片給蘇某看。同年8月2日,被告人譚某將蘇某及其親屬帶到被告人黎某某處就醫,被告人黎某某讓蘇某服用其煎好的中藥藥液13劑,收取費用共計人民幣1060000元(該款破案后已全部追繳發還被害人家屬)。后被害人蘇某于2007年1月3日因肝癌病故。

 

四、本案爭議的焦點

被告人黎某某并非醫生,他為肝癌晚期的被害人治病并收取高額醫藥費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五、公訴機關和辯護律師雙方的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黎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是非法行醫行為。

 

六、辯護理由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黎某某構成詐騙罪,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詐騙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具有詐騙的客觀行為,才能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黎某某不符合詐騙罪的主觀、客觀要件,不構成詐騙罪。具體表現為:

1、被告人黎某某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1)、被告人黎某某出身中醫世家,有治療肝病的中醫知識和經驗,并在2000年11月7日取得《中醫士資格》,并不是一個不懂中醫而冒充中醫為被害人蘇某等人治病的江湖騙子,恰恰是一個利用自己所學,應患者及家屬的請求為患者治病的民間中醫,不存在以行醫之名、騙取財物的主觀目的。

(2)、被告人黎某某醫德高尚,深得患者本人及家屬的愛戴,被告人譚某、證人黃某明等多人紛紛送錦旗給被告人黎某某,以示感激之情。

(3)、由于被告人黎某某口碑很好,不少患者慕名來求診。  

本案的被告人譚某是通過患者陳某源的介紹來求診;

證人黃某亮、黃某海的弟弟黃某全均是慕名找到黎某某治療,結果黎某某不僅治好了黃某亮和黃某全的黃疸肝炎,還幫黃某全用中藥成功戒毒,該事跡被刊登在2000年6月7日《恩平報》第3版上;

以上事實有《恩平報》;譚某、黃某明、朱某章、黃某新、李某、馮某品、劉某超、區某安,陳某源等9人贈送的9面錦旗;辯護人對證人黃某明、黃某海和黃某亮作的3份《調查筆錄>;黎某某的中醫士資格和思平市人事局出具的《證明》等大量的證據證明。

充分說明,被告人黎某某沒有詐騙被害人的主觀故意。

 

2、被告人黎某某沒有詐騙的客觀行為。

(1)、被告人黎某某并沒有作過一定能為譚某甲、譚某菘和蘇某治好肝癌的承諾。

其一,從錄音資料的內容來看:

公訴機關提供的證人陳某團是被害人蘇某兒子蘇某謀的朋友,曾與黎某某和譚某一起交談過,并將交談的內容進行了錄音,錄音的主要內容反映如下:

陳:我算是珠海人,我聽說你能醫絕癥,就托朋友找到他(譚某),現不知情況怎樣,我這個朋友錢有,舍得出錢,我介紹來醫,醫不醫好我不知道,介紹費之類的有沒有…

黎:介紹費多了沒有,幾千元就有。

...

陳(陳某團):6萬元一次,要服多少天?

黎(黎某某):這很難講,吸收的快,就快些好,吸收的慢,就慢些好。

陳:是不是他(譚某)講的6天有功效?

黎:我可以這樣講,5天就有功效。

...

陳:一般醫好晚期肝癌需多長時間呢?

黎:這個好難講,10多天,20多天,要看吃藥效果,吸收的好就快些,吸收的不好就慢些。

陳:那醫好的可能性有多大?

黎:怎么講呢,我沒見到人。

陳:10天要60萬元,是否一定醫得好?

黎:你聽我說,做醫生的不講這話,不同你包口(包口是口頭語,意思是不保證一定治得好),不講肯定行,你相信我就來醫。

陳:哦…我回去同他講,如果肯出這么多錢就再找你。

黎:我講給你聽,我做醫生我不敢同你包口,也不講不好,你相信我就來醫…

 

以上幾段錄音內容反映出:陳某團在明確表明自己只是介紹人(關心介紹費有多少),其患肝癌的朋友有錢的情況下,多次問被告人黎某某是不是一定有把握浩得好肝癌病人,被告人黎某某均表示他做醫生的一貫做法是不保證一定治得好,陳某團或者病人相信就來找他醫治,并明確表示只能支付陳某團介紹費幾千元。

說明:被告人黎某某并不是一個為他人治療肝癌等病進行詐騙的人,否則,黎某某完全可以吹噓自己肯定能治好肝癌,完全可以許諾多給陳某團介紹費,以拉攏陳某團叫朋友來治肝癌,以騙取陳某團朋友的醫療費。

其二,從蘇某家人簽字的聲明書內容來看:

聲明書內容為:“蘇某…是腸癌轉移為肝癌病,現來到黎醫生家求醫,經黎醫生診斷后,認為肝癌病能治好的機會是很少的,《很難治好》,但病者家人定要黎醫生下藥治療,黎醫生再次聲明:在醫治期間病者如果出現…死亡與黎醫生無關…。簽名:蘇某好、葉某俞、蘇某友、蘇某桓。

該聲明書已表明,被告人黎某某已經明確告知蘇某的家人,經黎某某診斷蘇某的病很難治好,充分反映出被告人黎某某并沒有向蘇某及其家人承諾一定能治好蘇某的肝癌,是在蘇某家人一再要求下,黎某某才愿意試一試。

其三,從被告人譚某及其他患者簽名的聲明書內容來看:

被告人黎某某當庭供述,在為每一個肝癌病人治病之前,都會與患者、家屬簽訂聲明書之類的協議,包括被告人譚某和被害人譚某甲、譚某菘和蘇某在內,內容與蘇某家人簽字的聲明書大致相同。說明:被告人黎某某一貫做法就是不向肝癌病人及家屬承諾一定能治好病人的肝癌,明確告知治愈率很低,若病人及家屬一定要試試,黎某某愿意盡力醫治。

被告人譚某也當庭供述,被告人黎某某在醫治被告人譚某時,并沒有承諾一定能治好譚某的肝癌,也是說,若相信就醫。

被告人黎某某的該做法也與其在錄音中的上述談話內容相吻合,說明,錄音內容、數份聲明書、被告人黎某某、譚某的供述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共同證實:被告人黎某某面對前來求診的肝癌病人及家屬,沒有作過保證能用他的藥治好病人的肝癌之類的承諾,不存在用該手段來詐騙的事實。

其四,公訴機關雖然提供被害人及家屬的證言來證明被告人黎某某曾說過吃他的藥可以治好病,但該些證人均是利害關系人,證言的真實性不能確定;而且該證言均是事后在接受詢問時的單方陳述,并不能真實地反映當時的客觀事實,相比起錄音資料中的雙方談話內容的真實再現以及作為書證的蘇某及家人簽字的聲明書和其他聲明書而言,該錄音內容和聲明書內容能更真實的反映當時的情況,可信度更高。

從證人陳文團歪曲黎某某說話的意思這一點可以充分反映出證言的個人主觀性和不真實性:

陳某團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反映:“那姓黎的神醫說他的藥如何利害,只要五天就能把病治好等話”。錄音資料所反映的事實是:黎某某并沒有說過自已是神醫,更沒有說過只要五天就能把肝癌病治好的話,黎某某說的5天有功效是指5天會有效果,但有效果與徹底治好那絕對是兩個概念。陳某團擅自歪曲事實,主觀上究竟是何目的我們不清楚,但也真實的表明證人因為各種原因和目的,其證言帶有一定的偏袒性,陳某團只是蘇某謀的朋友尚且如此,更何況作為三被害人的家屬呢。

(2)、關于公訴人提出譚某患有肝癌只是臨床診斷,并不是病理診斷,而之后的檢查結果只是肝硬化、腹水,由此認定譚某沒有患過肝癌,進一步指控譚某和黎某某對前來求診的患者稱治好了譚某的肝癌是共同欺騙行為,公訴人該指控不能成立。理由:

其一,從被告人譚某本人及親屬所知道的情況來看:

A、被告人譚某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供述:“我在中山市人民醫院檢查出患有肝癌,后又轉到廣州市腫瘤醫院治療及檢查,也證實我患有肝癌晚期,醫生說已經沒法治療后,我通過住在第三工業區的一名姓陳的男青年介紹,去到思平市找到黎某某幫我醫治,結果黎某某醫好我的肝癌至今沒有復發”。

之后的第2、8、10次訊問中,被告人譚某也明確表示知道自己得的是肝癌。

庭審中,被告人譚某供述,住院期間其大哥譚某洪照顧自己,醫生找他大哥交談后,他大哥告訴譚某患的是肝癌,譚某只相信大哥;還供述當時從廣州腫瘤醫院出院后自己病情非常嚴重,是被家人攙扶著去找黎某某治療的。

B、其妻子盧某嬌證實,譚某在2003年11月份在中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時檢查出的結果是肝硬化、肝癌晚期,是醫生告訴她的;在中大附屬腫瘤醫院..當時檢查時譚某大哥和他侄子譚某乙陪他去的,他大哥告訴他是肝癌晚期。

C、其侄子譚某乙在接受詢問時也應證了盧某嬌說的上述情況。

其二,從被告人黎某某對被告人譚某診斷的情況來看:

在被告人譚某上門求診時,被告人黎某某經過診斷,確定被告人譚某患的是肝癌、肝硬化和腹水。之后,被告人譚某接受黎某某一個月左右的治療,譚某從自己被人攙扶著進門到之后行走自如至后來繼續做工程生意,整個效果都很好。

其三,被告人譚某被中山市醫院和中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診斷為肝癌后,除就接受黎某某的治療外,并沒有就肝癌接受其他任何人或醫院的治療。

說明:被告人譚某雖未經醫院手術病理切片最后診斷是否患有肝癌,但無論是中山市人民醫院還是中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均臨床診斷譚某是患有肝癌,而且該兩家醫院均要求譚某手術治療,這讓譚某確信自己就是患了肝癌,譚某的妻子、侄子均證實了該事實。那么,譚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肝癌后,僅找過黎某某一個人治療未去其他醫院手術治療,由需人攙扶到后來身體恢復,對于治療效果,譚某是親身感受的,譚某完全有理由相信是黎某某治好了他的肝癌,這種情況下出于感激和感恩之情在村里四處宣傳,并將此情況告訴前來問診的患者,從主觀上來講,完全是發自內心。

對于被告黎某某來說,在診斷譚某患了肝癌,并對譚某進行了一個月左右的治療,親眼看到譚某由被人攙扶到后面的癥狀消除至譚某開始工作,這一系列的改變令黎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譚某的肝癌是自己配制的藥治好的,在這種判斷支持下,黎某某對之后前來求診的肝癌患者說是自己治好了被告人譚某的肝癌,完全是如實告知,沒有虛構事實,更不存在有意隱瞞譚某不曾患肝癌的事實。

所以,本案中,譚某未經醫院手術病理切片確診是否患有肝癌并不是本案的關鍵,關鍵問題之一是譚某主觀是否確信自己患有肝癌,是否認為是黎某某治好了自己的肝癌;關鍵問題之二是黎某某當時診斷譚某是否患有肝癌,黎某某本人是否確認譚某的肝癌是自己的中藥治好的,關鍵問題之三,譚某是不是只找了黎某某治療肝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譚某和黎某某在確信譚某的肝癌是黎某某治好的情況下告知前來就診的病人及家屬就不存在欺騙的事實,更不存在有意隱瞞譚某沒患肝癌的事實。如前所述,被告人譚某和黎某某均確信譚某患的是肝癌,均認為是被黎某某治好的,這種情況下,他們對被害人譚某甲、譚某菘和蘇某及其家屬告知黎某某治好了譚某的肝癌主觀上完全沒有欺騙的意識,是客觀事實的一種表示。由此,以被告人譚某的肝癌未經手術病理切片診斷來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和譚某共同欺騙被害入不能成立。

另:被告人譚某于2003年12月7日接受黎某某的治療后,2003年12月26日,陽江市中西醫結合醫院照CT,臨床診斷是肝硬化、腹水,2004年3月3日,珠海市人民醫院SCT檢查、臨床診斷輕度脂肪肝、肝硬化,2006年11月7日,南方醫科大學附屬中山博愛醫院CT檢查、臨床診斷肝臟左葉稍較小,方葉稍大。該三家醫院對被告人譚某作出的上述診斷同樣都是臨床診斷,同樣不是手術病理切片的最后確診。

公訴人以臨床診斷結果來認定譚某只是得了肝硬化、腹水等于承認了臨床診斷的科學性、準確性,但同時公訴人又認為譚某僅憑醫院的臨床診斷說自己得了肝癌是欺騙了被害人和家屬,等于又否認了臨床診斷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由此看出,公訴人對于臨床診斷是否具有科學性和準確性是采取為我所用的原則,即沒有最后手術確診的肝硬化、腹水結果對于指控有利予以采信,沒有手術確診的肝癌結果對指控不利予以否認,在這種自相矛盾的基礎上得出了黎某某和譚某虛構譚某患肝癌的事實,作出了黎某某和譚某構成詐騙罪的指控,該指控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3)、被告人黎某某要被害人簽下聲明書的行為不是誘騙行為。

每一個肝癌患者能否都通過中藥治療好,這本身就是不能確定的事,黎某某有治療肝癌的獨到經驗,又曾治好過被告人譚某,但因每個患者所患病具體情況和程度不同、身體素質不同、吸收藥物的情況不同、服藥后是否遵醫行事不同等等,導致治療效果會有所不同,黎某某不可能保證一定能將前來問診的每個肝癌患者都治好,只能盡量用自己的能力盡最大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由此,黎某某在為肝癌患者治療的同時為保護自己及家人不被傷害,明確告知患者及家屬如果愿意治療必須簽一份聲明書,以免家屬對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利。

同時,黎某某并不是專門針對蘇某、譚某菘和譚某甲,就是對被告人譚某也一樣,只要是前來求診的肝癌患者,一律要簽訂聲明書,如果是要患者簽聲明書是一種誘騙,那被告人黎某某豈不是也誘騙了同案犯譚某。這顯然是自相矛盾的。

要肝癌患者及家屬簽聲明書,這是一種自我保護、預防糾紛的處事方式,就如同醫院做手術前要求病人、病人家屬必須簽手術同意書的性質是一樣的,如果說這是誘騙,那豈不是每一家醫院每天都在誘騙病人做手術,豈不是手術失敗就都要追究醫院的詐騙責任,如果這種理論可以站得住腳的話,那誰還敢辦醫院呢。所以,公訴人以此來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行為是誘騙顯然是荒繆的。

(4)、關于給肝癌病人譚某、譚某菘、蘇某的中藥是否是普通中藥藥液:

黎某某用該藥方治好了被告人譚某的肝癌,這本身已經證明黎某某配制的藥液不是普通的藥液,而是對治療肝癌有療效、能起到治療作用的藥。

本案沒有對黎某某給三被害人治療的藥水做任何鑒定,就憑處方上的中藥名稱認定是普通藥液是沒有客觀依據的,以此來認定黎某某具有欺騙行為不能成立。

以上大量的證據和事實證明,被告人黎某某并沒有對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公訴機關在指控黎某某實施了詐騙行為自相矛盾,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二)、指控被告人黎某某和譚某共同詐騙沒有事實依據,指控不能成立。理由:

1、公訴機關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黎某某和譚某曾經商議過如何詐騙、如何分工、事后如何分贓,即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黎某某和譚某有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

2、被告人譚某當庭供述,其介紹蘇某到黎某某處就診,其主觀上是為了今后治好蘇某后,蘇某的兒子蘇某桓能分工程給譚某做。說明,在治療過程中,譚某和黎某某并沒有共同詐騙蘇某的主觀故意。

3、三個被害人在找被告人黎某某就診前均找了被告人譚某了解情況,之后由被告人譚某本人或其哥哥直接帶到黎某某處治療,事先被告人譚某并未通知過黎某某。該做法也反映兩人不存在共同詐騙的主觀故意和為共同詐騙而實施的串通行為。

4、關于介紹費:

公訴機關指控黎某某分給譚某介紹費兩次,一次是第二單(譚某菘)5000元,一次是第三單(蘇某)1萬元,該指控不是事實。

事實是:

(l)、第二單中,被告人黎某某只收取譚某菘利是2000元,沒有收取其他治療費,該5000元是因為黎某某使用譚某的車、將車損壞了給譚某的賠償費。該事實譚某當庭作了明確供述,黎某某也予以應證。

(2)、第三單中,被告人譚某向黎某某借款4萬元用于工程使用,之后譚某的妻子盧某嬌還了1萬,還有l萬元未還,由盧某嬌寫了借條給黎某某的妻子梁某愛。該事實由譚某、黎某某的供述、借條予以證實。

(3)、證人黃某明證實,黃某明曾介紹黃某亮和黃某全到黎某某處就診,黎某某從未給過介紹費,也沒聽說黎某某給過其他介紹人介紹費的事情。說明,被告人黎某某對于介紹人沒有給付介紹費的做法。也間接印證被告人黎某某給付的上述5000元和1萬元不是介紹費。

以上說明,被告人黎某某并沒有支付過介紹費給譚某,公訴機關指控黎某某分給譚某好處費沒有證據證明,不是客觀事實。

退一步講,就算黎某某給過譚某介紹費,也不等于兩人就是共同詐騙。在民間往來事務中,為了感謝他人居間介紹支付介紹費本來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即是為了感謝介紹人,也是希望能介紹更多的業務。公訴機關將支付介紹費的行為等同于雙方之間存在共同詐騙的行為,顯然是很牽強的。如果黎某某和譚某真的存在共同詐騙,在黎某某收到一百萬的情況下,譚某又怎可能只分到百分之一就善罷甘休呢,畢竟沒有譚某的介紹,三被害人就不會找黎某某就診,黎某某就收不到該費用,論起作用來,譚某的介紹是起了較大作用的,決不是百分之一的作用。由此,也恰恰證明黎某某和譚某之間不存在共同詐騙的事實,也應證譚某供述的是因為黎某某治好了他的病,所以將被害人帶給黎某某治療的目的。

 

(三)、關于本案的定性:被告人黎某某的行為應定性為非法行醫,而不是詐騙。

被告人黎某某在不具備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對前來求診的被害人譚某甲、譚某菘和蘇某進行診斷和治療,收取治療費,配制中藥,告知治療期間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等,是一種典型的民間中醫行醫的行為,該行為依法應作為非法行醫處理,不能因為黎某某收費過高就簡單地認定其詐騙病人及家屬的錢財。

 

七、法院認定和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黎某某是具有一定中醫知識的中醫士,采用民間所謂的偏方、秘方為就診人治療肝癌,利用就診人急于治病的心理向就診人收取高額醫藥費,被害人則抱著試一試的心理狀態就醫,并自愿交付高額醫藥費的行為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根本不懂醫術,純粹以詐騙財物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實情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的特征不完全相符。而被告人黎某某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在中山市非法開展醫療活動并收取病患家屬高額醫藥費,情節嚴重,其行為更為符合非法行醫罪的特征,應當以非法行醫罪對被告人黎某某定罪處罰。被告人譚某在明知被告人黎某某無醫生執業資格,為被告人黎某某介紹患者,并從被告人黎某某處獲取部分醫療收益。被告人譚某的行為為被告人黎某某的非法行醫提供了幫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共犯。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但罪名認定上有誤,法院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一、被告人黎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譚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判決后,二被告人均沒有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抗訴,判決已經生效。

 

八、辦案總結

作為辯護人,剛介入這個案件時,也對被告人黎某某向肝癌晚期的患者收取如此高的醫藥費感到驚訝,有涉嫌詐騙的可能。在一審開庭時我們之所以作了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源于我們對案件事實作了大量的調查和了解:(一)、經了解,原來被告人黎某某的父親也是民間中醫,在父親的影響下,被告人黎某某確實懂一些中醫知識,還取得了中醫士資格,在治療肝病方面有一定的經驗,當地報紙對此事還做過正面的報道,說明被告人黎某某并不是一個謊稱能治病的江湖騙子,而是一個民間中醫;(二)、事情是因被告人譚某的肝癌被被告人黎某某治療有好的效果,而引發被告人譚某為被告人黎某某四處宣傳,并為被告人黎某某介紹了另外幾個肝癌晚期的患者,最后一名患者的家屬也就是被害人蘇某的家屬報案詐騙,所以我們覺得有必要了解被告人譚某是否患有晚期肝癌。根據我們的調查,了解到被告人譚某在中山市人民醫院、中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住院治療過,醫生臨床診斷為肝癌晚期,并準備為他手術,被告人譚某不敢手術才找到了被告人黎某某看病。之后被告人譚某沒有再找任何醫院或者個人治療,經被告人黎某某治療后,被告人譚某去其他醫院檢查時,發現只是肝硬化和腹水,于是認為是被告人黎某某治好了他的肝癌,之后才四處宣傳的。由此,被告人黎某某和譚某向其他人介紹被告人黎某某有治療晚期肝癌的經驗并非虛構事實;(三)、在調查中我們還發現被告人黎某某每次治療肝癌患者之前,都要該患者、家屬簽訂一份聲明書,內容是肝癌病能治好的機會是很少的,患者家屬定要被告人黎某某下藥治療,治療期間若出現死亡與被告人黎某某無關等等。包括被告人譚某也和被告人黎某某簽訂過這樣的聲明書,說明被告人黎某某并沒有向患者及家屬保證一定能治好患者的肝癌,是在患者及家屬抱著愿意試一試的心態下收取醫藥費進行治療的,并不是患者及家屬被被告人黎某某和譚某哄騙能治好的情況下支付了醫藥費的。

了解到這些情況的過程中,我們收集了大量的證據,包括被告人黎某某的《中醫士資格》、當地人事局出具的《證明》、患者送的多面錦旗、當地刊登過被告人黎某某治病救人的《恩平報》及對幾位被治療過的患者證人調查,形成書面的調查筆錄,并申請了這些證人出庭作證,并對公訴機關提供的錄音資料的內容加以對我方有利的利用,最終在庭上大膽地為被告人黎某某作了不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該罪名不成立的辯護。

最終結果,法院也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不構成詐騙罪,而是以非法行醫罪對被告人黎某某和譚某定罪處罰。如果詐騙罪成立,被告人黎某某按照涉嫌詐騙金額100多萬元,至少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現在認定非法行醫罪,只對被告人黎某某處以2年6個月的處罰,可見由于辯護意見被采納,被告人黎某某的量刑輕了7年6個月,盡最大努力維護了被告人黎某某的合法權益。

這是一個重罪改為輕罪辯護的典型案例,今天將它呈現出來,主要是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啟發,作為辯護人介入案件后要肯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案件本身、指控罪名有無充分的證據支持、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中有無對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及我方應調查哪些證據,充分理解法律對涉嫌罪名的規定及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之界限,從中去找辯護的突破口,最終做好充分的庭前準備工作,為庭審中的有力辯護打好基礎,盡最大的努力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不愧于當事人對刑辯律師的信賴和尊重。

  •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官方微信公眾平臺二維碼

  •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官方微博公眾平臺二維碼

Copyright ?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粵ICP備06015011號 Powered by vancheer.
日韩欧国产精品一区综合无码
亚洲av图片 欧美色五月 欧美熟妇丰满肥白大屁股免费视


亚洲色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