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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年前的不良債權是怎樣變現的——兼論破解執行難問題

發布時間:2017-12-25作者:法制盛邦顏道成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9部委于2010年7月7日聯合發布協助執行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七年來,執行難的問題有些好轉,但仍未能得到根本上解決,可見執行難的頑疾難治。

筆者作為代理律師,辦理了一宗不良資產執行案件,是發生于1997年粵西某市因金融危機而鑄成的難執案件,直至今年3月份,整整二十年時間,才有幸圓滿結案,委托人終于取得全數本金加30%的利息。案情如下:

廣東某工業貿易公司(下簡稱工貿公司)訴×市北源實業總公司(簡稱北源公司)一筆貼息借款糾紛案,業經法院一、二審裁決生效,但因受當時金融危機影響,北源公司歇業逃債,還有多個債權人正在訴訟和尋找其財產,筆者在代理其兩審訴訟后,繼續接受當事人委托,義無反顧地充當執行階段代理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積極為委托人尋找北源公司財產,并先后申請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北源公司名下的小島新區的一處地產和銀行存款200萬元。在執行兌現時卻被告知小島新區產權早已被過戶到他人名下而無法執行,銀行存款則是當時電腦上數字看錯了,只有100多元。

執行無望,工貿公司將該筆債權列入了“呆賬”。但代理律師并不言放棄,積極代為其尋找線人,最終找到了北源公司向城鄉信用合作社借款的合同書,其中有北源公司名下的三宗土地使用權作押,以此為據申請了法院查封和拍賣還債。2004年當時的評估價只82萬元。但就是這三處相鄰面積5萬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清楚、四至分明,有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并無案外人提出異議,卻在法院委托當地土地交易中心掛牌拍賣時,遭到層層了抵制,事因北源公司是當地政府開辦的企業,國土資源部門從中作梗。

之后,經十多年來的堅持不懈地多次申請續封和無數次向上一級法院、檢察院申請提級執行和執行監督,仍未能湊效,只推動了法院一次又一次的評估和裁定拍賣而已。直到去年為止,一共有七份估價書和三次法院出具的拍賣裁定書,但都以種種借口而未能兌現拍賣還債。三處土地使用權面積54868.7平方米,當地國土資源局重新界定為29435.5平方米,但評估價卻一路飆升,從2004年的82萬多元至2015年的2880萬多元了。除地價自然增長外,還因該地是未來交通樞紐和新商業區要地,規劃部門還將該地塊從“工業用地”變更為“商住”。地價越增長,拍賣工作越難以進行,政府部門越不愿撒手,期間還發生了當地政府以“土地閑置”為名要求回收的通知,法院要求我方不再申訴、上訴、坐等政府發放土地金,但又等了幾年未能實現。

在此情況下,我方又不得不重新向高院信訪,終于得到高院執行局的重視。與此同時,恰逢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該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我方即以“該案有財產而十多年不予執行,屬地方保護的消極執行”為由向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省高院執行局約見了我方,趁此,代理律師提出了“由當地政府出資收購我方債權,或拍賣其中一處土地使用權”的“兩選一”方案。

今年三月份,經過當地牽線,終于找到了愿意收購我方債權的買受人,經雙方協商,簽訂了《單項債權轉讓書》,約定了按本金加30%利息的對價受讓我方債權及相應權利、從權利和附屬權益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包括首封權。至此,我方委托人的二十年前債權已全數兌現,達到了滿意效果。

辦結了案件,筆者對“執行難及其破解”有深刻的認識:

一、 行難,難在“人為”。

關于執行難的問題,許多專家學者首先歸責于法律不完善、或只有原則性規定和立法滯后、至今未有《強制執行法》等。但筆者認為“人為”比法律更為重要,立法和執法都靠“人而為”,法律是由人制定并由人執行的,人就起了關鍵作用。民事案件的執行,法官意志尤為重要,本案中,三處不動產完全符合現有執行規定,是可供執行的財產,但三番五次的評估、拍賣而未能兌現;分明三處土地使用權證清楚地記載了四至和準確面積,卻任由國土部門與被執行人重新指定地界,合并為一處并變更為面積29435.5平方米。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也向該市國土資源局下達文件,要求國土資源局在十日內實測三宗土地面積,逾期依法處置。但國土資源局一直不予置理,執行局也無所作為,法院權威大大受損。

在有財產可供執行情況下,法院執行多少,分配多少,執行時間長短,很大程度決定于執行人員。而由于執行權集中于執行員一人,也易于獨斷專行,可執可不執,或形成積案,也有因執行不當而使一案產生出多個異議案件的。

二、 執行難,難在地方保護主義

就本案而言,由于被執行人是當地政府開辦的企業,對于債權人的異地執行,當地部門以各種辦法阻卻執行,先是“小島新區”的“被過戶”,接著是“看錯存款”,再是“土地閑置”,都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而法院接受地方領導,經費由地方財政撥與,故執行工作難以完全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經濟,執法就與其利益直接相關。既然人、財、物都源于地方,地方保護利益在所難免,本案執行法官曾直言不諱地說:“因我們的工資也要從財政局撥給”,已一語道破天機。但由此造成了我方當事人十多年來的追債成本不斷累積,追債差旅費都拮據,企業已瀕臨破產境地,這“三公”原則和司法公信力已無從談起。

三、 執行難,難在沒有財產線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難,有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這說明最高院將財產線索作為執行難原因之一。許多生效判決書之所以難以執行,關鍵是未能取得財產線索,在一、二審審理過程中,預期敗訴的當事人一方會設法隱蔽、轉移財產而逃避判決執行。本案之所以能夠全部實現債權,就是尋找到了唯一剩余財產,并一直堅持查封不放松。

當事人訴訟的目的是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獲得實體的權利,經過了艱難訴訟而來的生效判決書所確定的權利,能否從執行中兌現,很關鍵一條還取決于被執行人有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執行程序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最后一環節,執行難問題同時嚴重困擾著人民法院成為當代“老大難”。

我們總結破解執行難的經驗,主要有:

一、 貴在堅持

誠如最高院的“應執行財產難動”一說,本案十幾年來難以執行的“難動財產”,是需要有充分的恒心和代理人的高度責任心的。有些案件申請人往往對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產生了對代理律師的誤解而“中途換將”,這并非好事,只更浪費時間而已。而律師要多與委托人溝通,并積極想方設法,去促使案件盡快執結。雖然“超過六個月”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但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對于時間較長的案件一定要有耐心,還要堅持在到期前申請法院續封標的物,以免失去首封權。筆者就見過首封權被第二輪封人取代的。

二、 適時運用法律法規

現行民事執行案件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至二十二章和其《解釋》四百六十二條至六百二十一條,其它經常直接引用的最高院司法解釋還有: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和改進委托執行工作的若干規定》、《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去年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我們立即向省檢察院控訴、形成了合力。使堅冰易于消融。故適時運用法律法規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三、建立有效的執行威懾聯動機制

所謂執行威懾機制,是“法院在黨的領導和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下,主導對非法阻卻生效法律文書兌現的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或案外人依法實施限制性或制裁性執行措施,從而形成心理威懾,促使其履行義務,有效兌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借此共同營造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良好氛圍的法律和政策安排體系”

要達到此制度安排,“打鐵還得自身硬”。法院要首先敢于抵制來自各方面包括本地轄區的政府、領導的干擾。

而中央中紀委等19部委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為破解執行難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條件,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還需要各部門協調行動、互相配合和落實。

四、 充分利用大數據

當前的網絡發展已為尋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促使“老賴”自動履行義務提供了強大武器。借助大數據進一步深化對解決“執行難”的理論探討,通過信息化建設和法院執行工作的持續深入融合將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新的技術手段。我們有理由相信“執行難”被解決的可行性,而與之有效利用網絡信息應成為未來執行案件的越來越依賴的工具和趨勢。

據統計:截至到2015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113.46萬件執行案件進行財產查詢,涉及130.7萬名被執行人,累計查詢到銀行存款19132.62億元;查詢到存款后采取網上凍結的案件6.37萬件,涉及6.61萬名被執行人,凍結金額363.17億元,凍結后實施網上扣劃的案件3893件,涉及3965名被執行人,扣劃金額3.09億元”。這為解決“執行難”提供強有力的數據支撐.

可見,利用網絡大數據已顯威力,利用大數據限制“老賴”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人的消費和出境等等,能促使“老賴”不心存僥幸而自動履行債務。

最近,山東高院以淄博市張店區為試點,在全國率先探索對“老賴”通信進行限制,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

五、賞獎勵線人制度合法化

如前所述,取得實體判決的案件,執行難成敗關鍵首先決定于能否取得財產線索。在當事人和法院均未能掌握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時,鼓勵申請人提出懸賞公告。在依照線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取得執行案件有效受償時,要及時以資獎勵,這樣會在社會中形成良好風氣,也對被執行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筆者認為,懸賞線人的金額可控制在取得財產執行數額的20%左右。目前貴州省各地方法院大都按此比例懸賞獎勵線人。懸賞獎勵的合法性還應當在立法中加以明確。

六、債權轉讓是難執案件的有效解決辦法

在一些因各種原因難以直接執行情況下,通過多個標的物的打包轉讓合適受讓人也是一種解決執行難的辦法。在當事人自身難以物色到受讓人承接債權債務情況下,或由法院舉薦單項債權買家,都是很好辦法,法院對案情及適合人選有較充分的了解,為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對此可不避嫌地為當事人推薦。

司法實踐中已證明了這一點可行性。

七、強化全面媒體公開和宣傳典型案例

執行案件的陽光執行是消除腐敗執行和消極執行的“消毒劑”。通過上榜“失信黑名單“,促使“老賴”無所遁形,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加大執行工作宣傳力度,全面展示執行工作成效、表彰優秀和公開曝光規避執行、妨礙執行、抗拒執行的正反典型案例,都將會在社會起到正面作用;營造“法律權威不容藐視、生效裁判必須履行”的誠信法治氛圍,能進一步突破以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八、執轉破”是資不抵債執行案件消除的終極辦法

為解決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第五百一十三條,于2017年1月20日發布《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指導意見》,從制度上打通執行不能案件,通過法院移送進入破產程序的執、破銜接的通道,有利于化解執行困局,有市場主體出清功能。大量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案件將終結。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隨著“執轉破”案件受理的落實,執行法院的執結率會逐年上升。陳年積案將越來越減少,每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或裁定終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時,執行法院相應終結了執行案件數,這樣一大批長期執行不能的案件,越來越趨于消滅。如果今后立法擴大到自然人和合伙人可以破產,更有可能不需現時破解執行難的聲勢了,也未必要召開破解執行難的研究會,或許只在出現新型案件情況下才召集研討。

以上是個人不成熟意見,作為拋磚引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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