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錄用后不予入職 勞動爭議 締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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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爆發以來,各行各業都收到了巨大沖擊。對于勞動者個人來說,有人因為疫情被裁員、辭退,有人因為疫情丟失入職機會。如若被辭退、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發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如若被告知取消錄用,又該怎么辦呢?這就是本文所探討的問題。
案情簡介:
甄美麗于2019年12月25日面試賈漂亮有限公司運營總監的崗位。
賈漂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甄美麗發出《錄用通知書》,通知其2020年2月3日(年初十)到崗,任運營總監,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薪資為人民幣15000元。需收到該通知書24小時內回復,否則,《錄用通知書》自動失效。
甄美麗于當日回復賈漂亮有限公司,表示“收到,定按時到崗。”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國爆發。賈漂亮有限公司在復工復產后,原運營部門被解散,于2020年3月通知甄美麗。
甄美麗認為,其與賈漂亮有限公司已形成勞動關系,要求賈漂亮有限公司發放2月份“到崗”后應發薪酬,或賠償其在接受offer后拒絕其他公司offer的損失。
案情歸納:
1. 賈漂亮有限公司向甄美麗發出錄用通知書;
2. 錄用通知書上記載了崗位、薪資、試用期等勞動合同應記載的主要內容,要求24小時內答復;
3. 甄美麗于規定時間內回復;
4. 賈漂亮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不愿為甄美麗辦理入職,簽訂勞動合同。
爭議焦點:
一、本案法律關系是勞動合同糾紛還是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二、本案是否應當支付報酬/賠償損失,如果需要,發放/賠償金額是多少?
律師意見:
一、本案的法律關系問題
本案應是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從法律概念上解讀。
勞動合同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涵蓋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過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過失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應承擔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本案中,賈漂亮有限公司向甄美麗發出《錄用通知書》,是勞動關系預約合同發出了“要約”。而甄美麗于規定時間回復,形成勞動關系預約合同的“承諾”。
雙方雖然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試用期薪資及時間已達成一定程度的合意,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未形成實際用工關系。因此,只能表明雙方為建立勞動合同做了很多準備,在賈漂亮有限公司確定錄用甄漂亮的情況下,又單方面拒絕其入職,并未實際用工,致使雙方未能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雙方也沒有構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故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關系,應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二、本案可能的賠償問題
既然雙方是締約過失責任糾紛,就甄美麗主張的損失,應包含三個方面。
1. 損害結果應建立于事實上,而事實依靠證據作為支撐;
2. 損害結果與用人單位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3. 用人單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程度,與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前兩款的規定相當。
締約過失是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使另一方信賴利益受損。
本案中,賈漂亮有限公司存在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因:
1. 賈漂亮有限公司作出了使甄美麗形成合理信賴的事實。賈漂亮有限公司通過面試向甄美麗發送《錄用通知書》,明確了甄美麗到崗時間、任職崗位、試用期薪資及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等,甄美麗在規定時間內回復郵件的行為足使甄美麗相信自己已經被賈漂亮有限公司錄用、勞動合同即將達成。
2. 賈漂亮有限公司在所招錄崗位可能被取消的情況下,沒有及時告知甄美麗,導致甄美麗拒絕其他工作機會,因而發生損害結果。同時,甄漂亮該主張需要有其拒絕其他公司發出工作“要約”的證據材料證明。
3. 賈漂亮有限公司對部門調整的原因,可歸責的程度有多大。具體而言,是不需要這個部門,還是這個部門不需要甄美麗。
本案可參考判決書:
富盈股權投資管理(廣州)有限公司、李明卉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粵01民終321號
案 由: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2019-03-05
合 議 庭 :劉革花、練長仁、張朝暉